哪些人才能申请留学生落户?
1.留学回国来沪工作
2.留学回国来沪创业
01 |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 |
02 | 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 |
03 |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 |
04 |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
05 |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且社保缴纳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1.5倍,同时匹配缴纳个税的人员。 |
01 |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留学回国来沪工作第4项条件; | |
02 |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 | |
03 | 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 |
04 | 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且社保缴纳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同时匹配缴纳个税。 |
上述两类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
2、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
3、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留学生落户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网上注册
网上注册填写申请,并备齐书面材料提交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5个工作日内开始审理,10个工作日完成整理复审,上报至上海市人保局(外国专家局)。
上海市人保局审核材料
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反馈给市人才服务中心。
受理反馈
审批通过后,报市公安局人口办户口准入处。
调档案
档案管理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和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档案调动及劳动用工等手续。
办理落户手续
持原户籍开具的迁移证等至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留学生落户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2.个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01 | 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
02 | 申请单位报告。 | |
03 |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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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 |
05 | 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01 |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
02 |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 |
03 | 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
04 |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 |
05 |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 |
06 |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
07 | 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 |
08 |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 |
09 |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 |
10 |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